本文目录:
- 1、生育津贴条例规定
- 2、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
- 3、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津贴条例规定
法律主观:劳动法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法律分析:想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中国生育津贴是中国政府为鼓励生育和保障女性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等。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
1、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3、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山东省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 条例相关规定内容如下所述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 女职工 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法律主观: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如何的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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